风险代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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舜华所对诉讼可采用风险代理,胜诉收费,败诉退费

 

当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师服务费用,待代理事务成功后,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,如果败诉则无需支付。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(Contingt Free)或附条件收费。

 

以下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:

婚姻、继承案件;

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

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;

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。 

刑事、行政、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

 

律师风险代理的约定方式:

1)双方约定由当事人支付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办案费等必要费用,律师不垫付任何费用,如实现案件预期目的,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

2)双方约定当事人支付诉讼费、保全费,其他费用由律师支付。
   (3)双方约定当事人不支付任何费用,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办案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律师垫付。

 

注:律师在与当事人达成风险收费前,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关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规定,当事人知道政府指导价标准后仍然要求律师风险代理的,律师才能与当事人达成风险代理协议。

   电话:020-83336711

  传真:020-83352213

  邮箱:shlawfirm@126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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